概念分析论文篇1
一、文化理论工作的当代意义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别指出,在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进程中,要“大力推进理论创新,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深入回答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鼓励哲学社会学界为党和人民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足见,在文化建设的大潮中文化理论工作愈发凸显其重要性。
首先,文化理论的繁荣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组成。根据马克思的精神生产理论,文化理论研究属于“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而且是“真正的生产”。[1]因此,社会主义文化生产需兼顾产品生产与理论生产两方面。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无疑应当包括文化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发展与繁荣,是内容与形式、理论与实践的全面发展与繁荣,缺一不可。流于形式的繁荣会缺乏内涵和远见,止于书斋的理论会失去根基和方向,为了真正实现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更好地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必须在生产文化艺术精品的同时也生产文化理论精品,在激发文艺生产创作活力的同时激发文化理论研究的活力。
其次,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构建当代马克思主义学说的重要环节。发轫于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其诞生之始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马克思主义及其基本原理在实际运用中一向“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2]。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文化理论研究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紧跟时代潮流,根据当代文化发展趋势,在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基础上,赋予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以新的内涵,健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体系。这也是目前文化理论工作的重中之重。
再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有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有鲜明中国特色、基于中国文化建设实际情况的文化理论的支持,以明确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地位、主要目标、根本任务、发展方向,规定文化建设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只有在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科学指导下,我们才能取其精华,促进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和中外文化交流,真正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最后,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新时期的文化建设,推动文化又好又快地发展与繁荣,也必须大力加强文化理论工作,充分发挥文化理论的创造力、说服力和感召力。既要通过文化理论的创新去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的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又要通过实实在在地回应新情况,探索解决新问题的对策,让文化理论研究走下纯理论的圣坛,以更为平实的姿态贴近人民、服务人民,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总之,进一步加强文化理论研究对于把握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引领社会的思潮与风尚,充分发挥文化的吸引力,把握文化发展历史规律和趋势,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构架与当前文化建设相适应、相匹配、开放互动的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结构,并用以指导文化建设的实践;对于融汇中西,贯通古今,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相协调,在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的基础上,促进显现中国气派、具有民族风格的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与繁盛,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求真:文化理论工作的当代内容
面对加速发展的世界,文化理论研究已经不再局限于单纯的文艺理论研究的窠臼,而是融合经济学、政治学、传播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形成涉猎极广、兼收并蓄的跨学科研究态势,也因此带有鲜明的社会科学色彩。文化理论不再以探究文化艺术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主旨,而开始强调以现实存在的各类文化现象、新时期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研究对象。无论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谐文化,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还是积极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文化产业的发展,努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都需要我们从各种角度进行理论的研究和探索,以推动社会主义的文化形态及其社会实存状态的科学发展。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文化理论工作的准则依然是“求真”。求真,顾名思义,就是探求、追求事物的客观真理。当前的文化理论工作的“求真”已不仅仅是探索客观规律、获取真理性认识,而是要通过变抽象的原理、概念为通俗易懂的表现形式,使真理性认识还原到生活中,并为更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这就意味着文化理论工作实际上是由两部分构成,即认识、理解和阐释、说明,因此,文化理论工作也就包括文化理论研究和文化理论宣传两个方面。
1.文化理论研究。这是“求真”的第一步,是从文化的生活生产实践中总结出经验、概括为理论、上升到哲学。面对社会沿革中出现的全新的、重大的文化课题;面对我国文化建设和发展战略中热点难点;面对文化建设中的各种事实材料和数据,只有通过文化理论研究才能找出真正的答案,才能去伪存真,由表及里,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挖掘出藏在表象背后的真理。文化行政部门一直以来都倡导文化理论研究要以应用性对策研究为主攻方向,就是希望文化理论研究工作能充分发挥对决策和执行系统的参谋职能和思想库的作用,为治国理政,为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为党和人民的文化事业、为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做出应有的理论贡献。
2.文化理论宣传。文化理论研究倾向于认识,文化理论宣传倾向于阐释,是对看似抽象的理论概念的解读和诠释,这也是一种“求真”,是对用以指导实践、指导生活的具体可行的真理的追求。要使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文化理论研究成果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成果从被少数研究者理解掌握转变为被广大群众理解掌握,必须大力推进文化理论宣传工作,通过文艺批评等诸多形式,将哲学化抽象化思辨的语言和概念通俗化、形象化,扩大受众和影响力,推动文化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列宁曾说过:“最高限度的马克思主义=最高限度的通俗化和简单化。”[3]因此,文化理论宣传工作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传播活动,而是将理论概念还原为生活思维的行动,赋予佶屈聱牙的理论以通俗易懂的话语、直观明了的形象,让文化理论真真切切地“飞入寻常百姓家”。
三、务实:文化理论工作的当代品格
文化理论工作并非止于“求真”,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的“哲学家们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2]“求真”是认识世界、解释世界,而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世界能够更加科学、和谐地向前发展。在文化理论工作中,务实是求真的基点和归宿,是文化理论工作所应具备的内在精神、当代品格。
1.务实,要求文化理论研究必须从生活实践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不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理论更不是自足的,它是实践的产物。然而,当前文化理论工作中存在着就理论说理论,对概念和原理生搬硬套的现象。不少文化科研成果是“为赋新诗强说愁”式的产物,缺乏社会实践的根基。尤为严重的是,在文化理论研究体系中,失去了从事实到理论的逻辑,理论概括和经验总结之间出现了明显的断裂,由源于实践的经验总结上升到理论概括和抽象的哲学层面的研究成果乏善可陈。因此,当前的文化理论工作最需要务实,需要关注社会文化生活和文化建设实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立足客观实际,从现实世界出发,科学地洞察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产生根源去理解、把握事物。为了防止理论研究工作与生活生产实践脱节,要鼓励理论工作者走出书斋,开展田野调查与研究对象直接接触,以获取鲜活的一手资料;更要挽起经验总结与理论概括之间的纽带,鼓励科研人员对经验总结进行再总结、再概括,形成更具普遍意义的理论成果。
2.务实,呼唤文化理论工作的高度的民族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要求理论工作必须与我国的国情紧密结合,体现时代要求,并以此为基点,推动文化创新。在经济全球化、国际关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今天,文化理论工作一方面要面对文化建设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形成有现实解释力的理论话语,一方面要面对理论传统形成具有自洽性的理论话语系统。因此,文化理论工作有责任更有义务加快马克思文化理论中国化的体系完善,以有的放矢的理论创新去指导文化建设实践、促进文化内容与形式、体制与机制、传播手段的创新,推动属于我们自己的,带有深刻民族烙印的中华文化的繁荣兴盛。文化理论的创新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务实的、善于把群众的实践经验升华为理论成果的创新;是站在国家、民族的立场上,立于时代的高点,有着开放的心态和高度文化自觉的创新;是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导向的创新。
概念分析论文篇2
一个学科的形成和发展,首先是这个学科研究方法的形成和发展。中药的药理研究自20年代初,陈克恢研究麻黄[1]以来,研究方法逐步完善,研究领域日益扩大,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形成了自己的学科体系,这就是中药药理学。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中药药理动物模型的研究和应用。中药药理动物模型是中药药理学独具一格的研究方法,它使中药药理学从中药和药理学脱胎而出,形成了独特的学科体系。基于此,有必要对中药药理动物模型进行整理、探索,为进一步指导中药药理学发展、丰富实验动物学的内容起作用。故本文试图较系统地论述中药药理动物模型的概念、作用,分析中药药理动物模型的现状,探索中药药理动物模型的发展方向。
1中药药理动物模型的概念
中药药理动物模型是指在中药药理研究中建立的具有人类病证表现的动物实验对象和相关材料,它包括人类疾病动物模型、人类证候动物模型、人类病证动物模型三部分的内容,它既是实验动物学的范畴,又是中药药理实验方法学的核心。
2中药药理动物模型的作用
2.1中药药理动物模型是中药药理学的基石中药药理学是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用现代科学方法,研究中药对机体的作用和作用机理、以及体内过程,从而阐明其防治疾病原理的科学。它包括中药药性药理、中药实验药理、中药临床药理三部分的内容。而中药药理动物模型在中药药性药理、中药实验药理、中药临床药理的研究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2.1.1中药药理动物模型是中药药性药理的研究手段中药药性药理包括四气、五味、归经、升降浮沉、补泻、毒性等方面的药理研究,而中药药理动物模型是中药药性药理的研究手段。如梁氏用温热药建立热证动物模型,再用寒性中药龙胆草、黄连、黄柏、银花、连翘、石膏治疗,观察中药寒凉药性的药理学基础;用寒凉药建立寒证动物模型,再用热性中药附子、干姜、肉桂、党参、黄芪、白术治疗,观察中药温热药性的药理学基础[2]。又贲氏应用血虚肝脾损伤动物模型,研究中药当归、熟地、川芎、白芍的归经药理[3]。
2.1.2中药药理动物模型是中药实验药理的研究基础中药实验药理是中药药理的研究核心,中药实验药理主要是应用实验动物、器官、组织、细胞研究中药功效的药理作用,揭示中药功效的现代内涵。中药功效是中医辨证论治体系在药学中的体现,对中药功效的揭示,必须以中医证的研究为基础;而中药药理证候动物模型是中医证在实验研究中的载体,故中药药理动物模型是中药实验药理的研究基础。如研究补气药人参、白术、茯苓、甘草组成的四君子汤对小肠推进运动的影响,结果四君子汤能抑制正常动物离体器官小肠的运动[4],对正常在体动物小肠推进运动无明显影响[5];但能增加脾虚动物小肠推进运动[5,6]后者与临床实际相符,与补气药健脾益气功效相符,是健脾益气功效在肠功能中的体现。这个例子说明,建立和使用中药药理动物模型,才能真正揭示中药的功效,丰富中药实验药理的内容。
2.1.3中药药理动物模型是中药临床药理的桥梁中药临床药理学研究方兴未艾,但学科有待建立。由于正常动物的结构形态、功能代谢与人类的病理状态相差甚远,故必须应用中药药理动物模型来连接中药实验药理与临床药理的研究,为中药临床药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奠定基础。
2.2中药药理动物模型是中医药现代化的突破口中医药的学术发展相当缓慢,其原因就是缺乏实验研究体系,缺乏与现代自然科学的沟通与融合,忽视基础理论的研究,未建立起自己的科研规范、指标体系和方法论,致使其理论研究对实践缺乏推动作用,与世界医学缺乏共同语言。而中药药理动物模型就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应用现代科学方法,以实验动物、器官、组织、细胞为研究对象,建立的具有人类病证表现的实验模型。弥补了中医药研究的不足,成为中医药理论与现代科学的中介部分。故中药药理动物模型的研究与发展,必将促进中医药的现代化。
2.3中药药理动物模型是实验动物学发展的新领域中医以系统-综合医学模式为特征,坚持功能主义的原则和视角来研究人体。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对中药药理动物模型生物学特征的认识,将弥补现代以形态结构为原则进行研究的不足,建立新的指标体系,丰富实验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医学和比较医学的内容。而中药药理动物模型的研制与增加,又将丰富实验动物病理学和动物实验技术的内容,对实验动物疾病的病理过程和实验操作技术进行重新认识。故中药药理动物模型的建立与深入研究,将成为实验动物学发展的新领域。
2.4中药药理动物模型是中药新药有效性评价的工具中药新药有效性评价,可用正常动物观察药物对生理状态下各种生理、生化、形态等方面的影响,以判断新药的疗效。但生理状态与病理状态有本质的区别,对药物的反应常有质的不同。有些药物对正常动物无药效作用,而对中药药理动物模型则有治疗作用,如清热药对发热动物有降温作用,而对正常动物体温则无影响。因此,仅用正常动物不能全面准确地评价新药有效性,必须选用中药药理动物模型,观察新药对病理状态的影响,才能更准确地评价其有效性。故中药药理动物模型是中药新药有效性评价的工具。
3中药药理动物模型的现状
中药药理动物模型自唐·陈藏器《本草拾遗》首次记载用精米喂猫、犬造成脚气病模型以来,中药药理动物模型已初具规模,分为中药药理疾病动物模型、中药药理证候动物模型、中药药理病证动物模型三类。
3.1中药药理疾病动物模型中药药理疾病动物模型分为诱发性疾病动物模型和自发性疾病动物模型。诱发性疾病动物模型是研究者通过使用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作用于动物,造成动物组织、器官或全身一定的损害,出现某些人类疾病的功能、代谢或形态结构方面的改变。如发热动物模型、四氧嘧啶糖尿病(消渴)动物模型、肥胖症动物模型等。自发性疾病动物模型是指实验动物未经任何有意识的人工处理,在自然情况下,发生染色体畸变、基因突变,并通过定向培育而保留下来的疾病模型,如无胸腺裸鼠、重症肌无力小鼠、青光眼兔、高血压大鼠、肥胖症小鼠等。
3.2中药药理证候动物模型中药药理证候动物模型,自60年代邝安建立第一个类“阳虚”动物模型[7]以来,已用200多种方法,复制建立了肾虚证、脾虚证、肺虚证、心虚证、血瘀证、血虚证、肝郁证、寒证、热证、痹证、里实证、厥脱证、温阻证、温病等证候动物模型。中药药理证候动物模型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在动物身上复制的中医药证候,是中药药理动物模型独具一格的有别于人类疾病动物模型的方法。而中药药理证候动物模型的研究还远远不能满足中药药理学发展的需要,急待增加研究投入,提高研究水平。
3.3中药药理病证动物模型中药药理病证动物模型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用现代医学的人类疾病动物模型与中医证候动物模型嫁接,建立病证结合动物模型。如高脂性疾病血瘀证动物模型、失血性贫血血虚证动物模型、感染性休克厥脱证动物模型等。把现代医学的辨病论治与中医学的辨证论治结合起来,中西汇通。另一种是在中医药病证理论指导下,建立中医病证结合动物模型[8]。这方面的工作急待开展,以深化中药药理模型的研究,纠正证候动物模型难于深化、不好应用的不足。
4中药药理动物模型的发展方向
中药药理动物模型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主要是应总结分析中药药理动物模型的理论,加大中药药理证候动物模型和中药药理病证动物模型的研制,建立中药药理动物模型的科研规范、研究体系,为中药新药研制和开发、中药药理研究、中医药学术发展、中西医合流提供坚实的实验基础,也将为我国实验动物学的发展增添新的内容。
参考文献
1陈克恢,SchmidtT.PharmacolExptTherap,1924;24(5)∶339
2梁月华.北京医科大学学报,1987;19(1)∶54
3贲长恩.北京中医学院学报,1991;14(增刊)∶23
4黄树明,等.中医杂志,1988;(9)∶60
5彭成,等.中药药理与临床,1995;11(5)∶6
6闻集普,等.中药药理与临床,1992;8(2)∶27
概念分析论文篇3
从一定意义上讲,不了解现金流量的内涵,不了解现金流量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不了解企业价值估价的基本方法,很难全面、深入地领会现代财务理论的精髓。自由现金流量是一个比现金流量概念更加严谨、更加深厚的财务概念,对此的了解甚至会影响到对某些财务学说的认识。在企业价值的估价和财务管理过程中,自由现金流量是一个极为关键的概念。詹森:%"&@*&;教授在研究冲突的时候论及自由现金流量概念。按照他的定义,所谓现金流量是指在满足全部净现值为正的项目之后的剩余现金流量;如果企业的目标为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话,这种自由现金流量必须支付给企业的股东。
自由现金流量越大,企业价值越大,股东财富也越大。自由现金流量已经成为现财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可以对许多财务现象做出解释,比如对股利问题的解释。对于那些自由现金流量为正值的企业,按照自由现金流量理论可以解释股利支付率的未预见到的提高会提高公司的股票价格;相反,未预见到的股利支付率的下降会降低公司的股票价格。另外,为了对公司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最大限度地减缓冲突,许多学者认为金额为2的自由现金流量才是最合理的。其基本理念是,掌握在管理者手中的现金存量越多,管理者据其进行不合理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公司所有者利益受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管理当局应当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所有的超过经营活动需要以外的现金流量即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完全分派给所有者比如公司普通股股东。
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财务思想,可惜尚没有引起我国理财学界、企业界的重视。具体而论,自由现金流量即是扣除营运资本投资与资本投资之后的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现金流量。自由现金流量的所谓“自由”即体现为管理当局可以在不影响企业持续增长的前提下,将这部分现金流量自由地分派给企业的所有的索偿权持有人,包括短期、长期债权人以及股权持有人等。从现金流量的角度来讲,股东与债权人没有性质上的差异,存在的只是索偿权支付的顺序上的差异。这里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现金流量应当是利息之前、纳税之后的现金流量。换言之,在计算自由现金流量的时候,负债的利息费用不应作为扣除项,而扣除的纳税额反映的是企业在没有利息扣除情况下的支付额。
一、股权投资者现金流量股权投资者即企业的普通股东,是企业剩余收益索偿权的持有人。企业在支付了经营费用、债务利息和本金、资本投资之后如果仍有剩余现金,在性质上讲,即属于股权投资者的现金流量。对于无负债企业而言,由于没有负债,因而也就没有了利息和本金。企业投资及经营所需的全部现金均由股权资本来满足。营业收入5营业费用6利息、税与折旧前盈利/78+9:05折旧6纳税付息前盈利/789:05所得税6净收益;折旧6经营活动带来的现金流量5资本支出5营运资本变动6股权投资者自由现金流量从以上计算中不难看出,属于股权投资者的自由现金流量是在满足了企业的所有财务需求之后的剩余现金流量。如果为正值,管理当局可将此现金流量以股利的方式支付给股东;如果为负值,则为了维持的持续增长,必须发行新的股权资本。折旧/还有摊销费用0属于抵税费用,同时,也属于非现金费用。这些费用的金额越大,给企业所带来的抵税收益/现金流入0越多。因为抵税收益等于折旧或摊销金额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之积。企业的自动化程度越大,固定资产投资越多,折旧费用就越多,其给企业所带来的抵税收益也就越多。资本支出即资本预算支出,是企业为了维持或扩展其经营活动必须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通常情况下,企业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现金流量应当首先满足资本支出的需求。在有剩余的情况下,才以股利的方式支付给普通股股东。这即是所谓的“剩余股利政策”。企业的持续增长依赖于不断增加的资本支出,这是一个普遍的规律。在现金流量预测中,这种增长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大问题。另外,在许多现金流量预测过程中,人们常假设各期资本支出与各期的折旧额相等。事实上,资本支出与折旧额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极为复杂的。
比如,在高速增长期,资本支出通常要大于其折旧额,而在固定增长期,两者之间的差距一般不会太大。因此,人们便假设那些稳定增长企业的折旧与资本支出两者相等,进而大大简化了财务估价工作。在现金流量分析中,营运资本通常是指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即一般所谓的“净营运资本”。从现金流量的角度来看,营运资本的需求意味着现金的运用,因而,营运资本的增加即为现金流出,营运资本的减少则为现金流入。营运资本需求的增加与资本支出成一定程度的正比例关系,同时也减少了可向股东自由支付的现金流量。按照会计学的定义,营运资本中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在内,因为营运资本的增加是企业中现金积累的结果而非现金向企业的流出。企业的性质不同,所需营运资本的数量就不同。比如零售企业所需营运资本的比重会超过一般的制造业企业。
另外,营运资本的变动与企业的增长率也密切相关,高增长率企业通常需要更多的营运资本。对于有负债企业而言,除了上述的现金流出之外,还会有一部分现金流量用于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营业收入5营业费用6利息、税与折旧前盈利/78+9:05折旧与摊销6纳税付息前盈利/789:05利息费用6税前盈利5所得税6净收益;折旧6经营活动带来的现金流量5资本支出5营运资本变动5偿还本金;发行新负债进款6股权投资者自由现金流量如果企业的杠杆程度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且企业目标的负债比重/负债<总资本0为,则:股权投资者自由现金流量6净收益5/=50/资本支出5折旧05/=50营运资本变动同时,该企业发行新负债进款为:发行新负债进款6偿还本金;/资本支出5折旧;营运资本变动0由于企业的资本结构比较合理,因而可用发行新负债所得的进款来偿还到期的本金。资本支出与营运资本需要也应按照合理的负债与股权资本比例来筹措。企业运用负债融资的数额越大,属于股权投资者的自由现金流量就越多。当企业实际负债比率低于其目标负债比率/0时,为了实现资本结构的最优化,管理人员应当运用更多的负债来满足资本支出和营运资本需求,达到目标负债比率为止。
股权投资者的现金流量可按下式计算:净收益1折旧2经营活动带来的现金流量3资本支出3营运资本变动3偿还本金1发行新负债进款如果企业决定将负债比率提高至目标水准,则:发行新负债进款4偿还本金1/资本支出1营运资本变动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大幅度提高其负债比重,属于股权投资者的自由流量将会增加。到期本金的偿还仍由发行的新负债来偿还,不影响股权投资者的现金流量。当企业实际负债比率高于其目标负债比率时,管理人员应当大量地运用股权资本融资,从而将负债比率降至目标水平,这将有助于企业价值的提高。企业可用新筹措的股权资本来偿还到期的本金。这时:发行新负债进款5偿还本金1!/资本支出1营运资本变动0在这种情况下,属于股权投资者的自由现金流量将低于同等情况下负债水平合理的企业。
二、企业现金流量企业经营所需资金是由企业的各类收益索偿权持有人来提供的,既包括股权资本投资者,也包括债权人和优先股持有人。那么,经过经营所获得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也应当支付给企业全部的索偿权持有人,而绝不仅仅是普通股股东。属于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是经营费用和所得税后,向各类收益索偿权持有人支付前的现金流量,即:企业自由现金流量2股权投资者自由现金流量1利息费用1偿还本金3发行新债1优先股股利其中,利息费用/63所得税税率01偿还本金3发行新债2属于债权人的现金流量。优先股股利是属于优先股股东的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也可按下式进行计算:企业自由现金流量2纳税付息前盈利/63所得税税率01折旧3资本支出3营运资本变动/需求0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通常高于有负债企业的股权投资者现金流量,而等于无负债企业的股权资本投资者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为债务支付前的现金流量,因此它不受企业运用负债数额大小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由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贴现而得的企业价值与负债金额没有关联。因为过高的负债会导致企业加权资本成本的提高,从而引起企业价值的变动。
三、经营活动带来现金流量的计算无论是股权投资者现金流量的计算,还是企业现金流量的计算,经营活动所带来现金流量的多少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价值就取决于企业在未来时期内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现金流量。在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现金流量的计算与各类不同性质的投资者的划分比如股东或者债权人没有关系。因为无论是股东还是债权人,他们都向企业提供了资金,都是企业的投资者,同时也都有权利从企业获取一定数额的报酬。在现金流量之于企业的意义上,他们之间没有差异。在财务估价人员的眼里面,向债权人支付利息与向股东支付股利也没有差异。只有既满足了股东对股利的最大要求,也满足了债权人对利息、本金的最大要求的时候,企业价值才意味着实现了最大化。因此,在营业费用的计算中,利息并不考虑在内,因而也就不从现金流量中扣除。税后但利息前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既可以向债权人支付/利息0也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0。在计算营业活动现金流量的应纳税金的时候,利息无需考虑。
概念分析论文篇4
议论文是以“理”说服读者接受观点或采取行动(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为写作意图的文章。但是,分析说理能力不足,是中学生议论文写作的一个硬伤。学生写议论文,不是以理服人,而是以“例”服人,喜欢举例子,却不善于分析说理,或者说理不透、不深,写出来的文章显得肤浅和幼稚,禁不起反驳。
分析说理能力的不足,在议论文写作中常常表现为以下三点:
1.单向思维。就是在论证时不考虑反面意见,片面选取对自己的立论有利的证据,却屏蔽那些对立论构成威胁的不利证据。比如,学生想证明“勤奋出人才”,会列举古今中外一大堆以勤奋著称的名人,证明这些人的成功离不开勤奋,这就是典型的单向思维。读者只需举出一个勤奋却没有成功的反例,便可以轻而易举反驳论点。这种不考虑反面意见,立论与论证考虑不周、对论题认识褊狭与肤浅的现象,都会极大地削弱文章的说服力。
2.单层论证。即在同一个层面上,通过堆砌相同或相似的例子,对论点进行论证,而不是多角度多层次渐次展开论证,文章往往缺乏纵深感。比如,论证“社会需要诚信”,罗列各种负面新闻说明我们正面临诚信危机,整个行文的逻辑就是一个简单的因果分析,即,因为A、B、C、D……都缺乏诚信,所以呼唤诚信。这样的因果分析,显然过于简单化。
3.感情用事。指学生在议论文写作中出现倾向性、绝对化、煽情等理性不足的问题。比如以下这段文字:“大家熟知的居里夫人,曾两次获得诺贝尔奖,得过16枚奖章,得到各种头衔107个。是什么使她得到这么多令人羡慕的荣誉?是持久的决心!是什么使她得到这么多耀眼的桂冠?是持久的意志!”这里作者用斩钉截铁的语气,把居里夫人的成就归因于持久的决心和意志,显然犯了绝对化的错误,而连续两个设问,两个感叹号,有点煽情。在例证环节,学生最喜欢使用排比、对比、比喻等修辞手法,以增强说理的效果。直奔结论,却没有提供证据:堆砌材料,却不会展开分析。
概念分析论文篇5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物权制度通过对财产的占有、利用等活动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而所有权制度作为物权制度的核心,无疑是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民法理论中,所有权被视为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被称为完全物权。它具有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它是对世权,绝对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享有追及力和优先力,以及由于它事关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国家采取了广泛多样的方法进行保护等。与其他的民事权利相比,称所有权为最充分、最完整的权利并非言过其实,正如学者指出的:“如果说民法是一部民事权利宣言书,那么所有权无疑是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篇章。全部财产法不过是围绕所有权而规定和展开的。”[1]然而,任何自由权利又都是有限制的。自由的确是可贵的,自由的条件性又是确定无疑的,任何自由权利都有一个相对的限制,离开了这种限制,基于这一权利的期待利益就不会转化为现实,所有权也不例外。
毫无疑问,对所有权最根本的限制来自于一国的经济制度。一国经济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集中表现为:所有制的性质决定所有权的性质,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必然经过手中的政权机器以立法形式确认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的合法性,即以所有权法律制度确立并维护所有制,并按社会的发展变化对之进行不触及根本的调整改革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
我国自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打破了公有制大一统的传统格局,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结构,由此决定我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也是以国有财产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其他社会组织所有权共存的格局。认识所有制决定所有权的前提性限制条件,是探讨在法律制度内部对所有权施以限制的基础。
一、所有权在公法上的限制
公法是强行法,干预法,基于公法的行为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同样地,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所有权受到的各种限制中最严格的。
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罚款等强制措施。国有化、征收和征用是在承认原所有权的合法性前提下,对之实施的彻底限制,并一般对被征收、征用方给以适当的补偿。国有化,征收和征用,这三种称谓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只是在习惯上我们一般将国有化和征收用于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外国财产,将征用用于对集体土地或其他集体财产,并将国有化和征收作为建国之初国家所有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在和平时期,国有化和征收实际上专门适用于国际投资领域,即资本输入国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外国投资企业资产的一部或全部实行征收,收归国有,所以它是对外国资本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根据联合国1974年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每一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国民,这种权利是国家充分的永久的一种表现。[2]国有化和征收曾经在多数国家都普遍地进行过,但自二战以来,特别是七十年代以来,资本输入国对外国企业实行国有化和征收采取越来越谨慎的态度,因为很显然它容易引起投资环境的恶化甚至双边关系的恶化。例如印度尼西亚1970年修订的《外国投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3]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尽管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越来越少,但在法律上它仍是外国资本所有权限制的一种表现。
征用是指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兴办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等土地或其他集体财产的行为。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通过征用,土地权属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所以,征用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的最大的限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必须严格限定在“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范围内,实践中,一些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征用集体土地后,转手出让给企业或个人作为以商业利益为目的投资开发,完全违反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原则和规定,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违法限制,是对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没收、罚款是基于法律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给予的强制性处罚,是对所有权的一种彻底的限制,即否定原所有权的合法性或剥夺原所有权。没收、罚款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1)革命胜利后,夺取国家政权的一方将失败一方的财产无偿收归为国有;(2)司法处罚,包括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前者如国家依法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后者如无效合同中的没收财产;(3)行政处罚,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经营者实施的罚款以及没收违法经营所得。
二、所有权在私法上的限制
所有权属于私法上的权利,是与民商法主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私法上对所有权加以限制的立法旨意主要是为协调民商法主体在生产生活、交易流通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以图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正常有序,最大限度发挥财产价值,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下面将从民法和商法两方面对于所有权的限制分别论述:
(一)民法中所有权的限制
1.物权法基本原则对所有权设立与行使的限制。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每一原则都是设立与行使所有权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首先,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内容、效力等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设定。所有权作为最基本的物权是必受物权法定原则约束的。所有权最直接地反映了一种社会制度的本质,并服务于这一社会的经济制度,鉴于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由于所有权是对世权,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性,能对抗任何其他民事主体,所以通过物权法定原则排除了自由创设物权可能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其次,按照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由于所有权包含最终的处分权,决定了所有权的规则只能是一物一权,不能多重所有,这有利于权属界定,定纷止争。再次,公示原则要求所有权的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以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情而受损害,影响交易安全;依公信原则,一旦当事人一方变动所有权进行了公示,另一方依据对公示的信赖作出了决定,法律就保护这种信赖与决定。公信原则的功能在于即使公信的内容是虚假的、有瑕疵的,第三人因信赖公示的内容而从事交易,其从交易中所取得的权利仍受到法律的保护。[4]对所有权变动的公示公信要求,尽管增加了物权变动的程序与成本,限制了所有权人利用和支配所有物的自由与创造性,弱化了对物权人特别是所有权人的保护,却综合考虑到交易双方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正如学者指出的,“公示公信原则有时不免会牺牲真正权利享有人的利益,这是法律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权利享有人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均衡、选择的结果。”[5]
2.所有权法律关系主客体的限制。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看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由于各种所有权主体在社会经济关系所处地位不同,发挥作用各异,在各自的所有权领域所能支配的物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由此导致不同的所有权主体具有不同的所有权客体。
首先,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其种类之多,范围之广,价值之大是集体和个人财产所有权客体所无法比拟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客体在法律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依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除国家专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国防设施,尖端军事科技设施外,集体和个人所有权客体都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其次是集体所有权的客体。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没有国家所有权客体那样广泛,具有限定性,《民法通则》第74条对集体所有权客体范围做了具体规定。[6]属于国家专有财产、专有资源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但是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逐渐放开了对一些原来只能由国家垄断经营行业的限制,这样属于这些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专有的财产、设施也就成为集体所有权客体外延的一个组成部分。
再次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国家、集体所有权的同时,确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受到同等保护,不受任何侵犯。但在客体方面,与国家、集体所有权比较,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最为狭小: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基本来源是劳动所得,主要有合法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牲畜以及其他生活用品;[7]公民生产资料所有权客体范围随着20年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不断扩大,这是前所未有的,但有些生产资料如土地始终不能成为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至于国家专有专营的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的财产在现代社会的任何国家里都不能成为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3.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不同物权种类之间的限制。自物权和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但是由于同一物具有整体性,某种物权的行使一般会构成设定在同一物上其他物权行使的抑制。与其他所有权限制的种类比较,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往往是所有权人主动、自愿接受的限制,设定他物权的实质就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它通过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与回复,适应民事活动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经济价值,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用益物权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较为明显与深刻。用益物权的行使前提要在一定期间内对标的物转移占有,并由用益物权人使用、收益,所以自物权人实际上只保留对物的最终处分权,[8]用益物权作为相对独立的他物权成为可以对抗所有权的物权。
担保物权设立后,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对于担保物的所有权受到了限制。由于担保方式的不同,对所有权的限制程度也有差异:在设定抵押权情况下,抵押物所有人仍然保留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仅把物的交换价值提供给抵押权人,因此所受限制最少,最有利于发挥财产的价值;在以动产设质的情况,由于必须转移占有,所以出质人动产的所有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占有、使用、收益诸权利均脱离己身而不能行使。留置权在此方面情况与质权相似。
4.债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与债权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的对立表现在:就同一财产而言,所有权人要设立债权就必须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或其部分权能,如果要保留完整的所有权,就不能就这一财产设定债权。二者统一性表现在:由于所有权制度的设立目的之一就是追求清晰的产权界定,为债权法律关系的实现即财产的交易流通、实现其经济价值创造先决条件,而债权的设定也是所有权人实现其财产价值的重要手段,财产只有在流通使用中才能保值增值。就债权对所有权的限制而言,二者间的对立关系突出表现了这一点。
债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最典型的例证是租赁权。租赁权是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请求出租人在合同期限内交付出租财产,并对之占有、使用的权利。尽管在现代社会中,各国法律对租赁权的保护性规定已具有了物权特点,但租赁权仍然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租赁权对财产所有权的限制集中表现在“买卖不破租赁”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原则上,前者体现对房屋新所有人的所有权的限制,后者体现对房屋原所有人即出租人的限制。“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立法例在我国最早见诸于《经济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对此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从表面上看,租赁权对买卖合同的限制属于对债权的限制,但在根本上租赁权的有效存在,构成了出租方对其出租财产进行转移必须虑及的一个限制因素,即应将出卖物已出租的事实明示给受让方,受让方在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内不能妨碍承租人的租赁权,所以其已获得的所有权并不能实际占有、使用,而处于抑制状态,这便是租赁权对于新的所有人权利的限制。“优先购买权”原则的依据最早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的司法解释:“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30条则对此作了明确的立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对出卖人处分权的限制是植根于租赁权的,是租赁权的派生权利,体现了作为债权的租赁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5.知识产权对所有权的限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在立法上的确认,极大地丰富了民事权利的类型,同时也对传统民事权利尤其是所有权形成了若干新的限制。著作权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组成,其中对人身权的保护是永久性的(发表权除外),当作品移转给新的所有人时,只是转让了著作财产权而人身权仍专属于作者。由于作品上附有人身权,就会对作品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形成法律上的限制,这一点突出体现在美术作品及建筑艺术作品上,即未经原作者同意,美术作品所有人以及建筑物所有人不能对其造型做修改,否则构成侵害原作者著作修改权的行为;更改作品署名以及破坏作品的完整性自不必说,更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著作人身权对于所有权人的对抗即在于此。在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还有关于收回权的规定,它是指作者以一定方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著作财产权,导致作品发表,嗣后,基于正当理由而收回已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著作财产权,这种做法是符合《伯尔尼公约》有关规定的精神的。[9]这一做法无疑也构成了对作品新所有人的所有权的限制。
专利权和商标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具体表现在许可实施合同或许可使用合同对被许可方相关产品的销售限制上。从经济角度讲,就是限制其相关产品的市场;从法律角度讲,则表现在对销售的地域范围的许可实施或使用的期限的限定上。被许可方相关产品的所有权是纯属于被许可方的,然而由于产品中蕴含了许可方的专利技术或分享了许可方的商誉(主要是商标负载的),所以许可合同中对被许可方产品处分权的有关限制规定便成了普遍的商业惯例。
6.占有作为类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占有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管理控制的事实状态,当占有受法律保护时,就成为占有权,从而排除他人干涉。我国民法学界对占有制度的取舍尚无定论,立法上更无依据,但从占有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来看,确认占有制度实为必要。就法律性质而言,占有是一种类似物权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不受法律保护,而合法占有构成对他人财产的限制,合法占有又分为自意占有和他意占有,他意占有的占有权是他人授予的,能构成对原所有权的限制,一般也即他物权。而自意占有是占有人主观上自信其对占有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占有,但事实上没有合法根据。这当中善意占有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最为明显。善意占有制度,也称善意取得制度、即时取得制度,指没有让与权的动产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到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在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善意取得制度已被广泛地确认为一项公平的交易规则,成为现代民法物权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通过对原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及追及力的限制达到保护善意受让人的目的,从而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7.相邻权对所有权的限制。由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权能时,可能给对方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和有害侵扰,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相互之间应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形成相邻各方的容忍义务。给予便利与接受限制是统一的:给予对方便利就要对自己的权利适当加以限制。相邻关系中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突出反映了民法谋求秩序的精神,不仅有利于发挥不动产的效益,而且有利于减少损害,防止纠纷,弘扬善良风俗。
8.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对所有权的限制。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区分所有人)依其应有份额对独自占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10]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的独特性,专有权人尽管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的一切权能,但专有权人行使专有权时必须接受如下限制:(1)按照专有部分的使用目的或规约规定使用专有部分,不得违背,否则为不当使用;(2)有维护建筑物牢固与完整的义务,不得在专有部分里加以改造,更换拆除,也不能增加超出建筑物负担的添附;(3)不得随意变动、撤换、毁损位于专用部分内的共用部分,应负担维护其完好的义务。
至于共有权,其性质实为共同共有,且是不享有分割请求权的特殊的共同共有,共有权对所有权的限制非常明显,即尽管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都享有所有权,但任何区分所有人都只能维持现状,不得请求分割,不得侵占,不得改变之,以稳定发挥共有部之利用价值,维护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整体利益。在这一点上是与相邻制度的价值取向基本一致的。
9.继承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公民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公民个人所有权行使的重要方式,遗嘱自由实质是所有权绝对原则的延伸,然而“遗嘱自由”并非是无限制的,从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出发,为防止遗嘱自由被滥用,上溯至罗马法,就已规定了“义务份”制度,也即现今世界各国继承立法中通行的“特留份”制度。[11]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被继承人排斥近亲继承,以确保对近亲的慈爱义务和经济抚养,违反这一制度,近亲属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以恢复其依法应继承份额,我国立法也确立了这一制度:《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继承法的这一特留份制度真切体现了民法对每个权利主体切身利益无微不至的关怀,同时也反映了继承权对财产所有权处分行为的约束与限制。
此外,按我国继承法确立的遗赠抚养协议制度,遗赠人与受遗赠人在协议中约定,受遗赠人在履行了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后,就享有取得遗赠人赠与之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在协议成立至遗赠人死亡的期间内,遗赠人对遗赠物的所有权受到遗赠扶养协议的限制:如果遗赠标的是特定物,遗赠人不得再为有可能造成这一财产毁损或灭失的行为,如果是种类物则必须按协议的约定负有保值义务,尽管所有权仍归属于自己。
10.配偶权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在婚姻关系中,基于夫妻间的配偶权,夫妻财产一般适用共同共有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有通过约定夫妻财产制而排斥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未做出约定,则会发生因夫妻间的配偶权而对双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使原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间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颁布)规定,某些婚前个人财产经过适当时间的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婚后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满8年转为共同财产;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转化为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转业费、复员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转为夫妻共同财产。[12]
11.人格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人格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仅表现在人格权中的肖像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上。人格权中的肖像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往往与著作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形成交叉。例如;一张以某公民肖像为内容的特写摄影作品或人物画像在经作者转让给其他所有人后,作为肖像原型人享有的肖像权的内容之一的肖像使用权,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就构成对作品所有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未经本人同意,买受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享有所有权的肖像作品。
12.取得时效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我国民法尚未对取得时效作出规定,但这并不妨碍学理上对这一制度进行研究。取得时效制度是对所有权限制的一种消极方式,它是指财产的实际占有人对财产的占有状态持续满一定的法定期间,而真正的所有权人并不主张权利,则前者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后者丧失其所有权。取得时效制度使不稳定的财产状态归于稳定,有利交易流转的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商法中所有权的限制
商法与民法同属私法,商法上特有的某些权利制度也对所有权形成不同类型的限制。
1.公司法中股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关于股东的性质的讨论尚无定论,但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股东的出资交付给公司后,基于这一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诸项权能全部受到彻底限制,公司作为法人实体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各股东的出资是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是现代法人制度要求法人人格与出资人人格相独立的表现。股东只有依所有权置换而来的股权,行使受益权和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参与权。所以股权的取得意味着所有权的同时丧失,股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是根本性的。公司破产时,股东作为出资人可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这非股东原所有权的恢复,而是股权中的剩余财产分割请求权的实现而已。
2.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对所有权的限制。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船员工资与劳保费用请求、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各种税费请求、海难救助费用请求以及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13]从海事请求产生之时起,就根据法律规定自动设定在产生海事请求的有关财产上,并无条件地始终依附于该财产。船舶优先权随财产的转移而转移,请求权人对这种法定担保物权,无须登记也无须占有担保物,谁拥有这一般舶的所有权,谁就要受到这一法定担保物权的限制,直至请求权人的请求得到满足为止。至于船舶抵押权,其对所有权限制的法理同民法中抵押权的情况类似。
3.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所有权的限制。信托是基于信任而由委托人(信托人)将其财产交由受托人以为信托人或受益人利益而进行管理或处分。由于受托人并非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但受托人又须以自己的名义使用、处分信托财产,而作为财产所有人的委托人反而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能(收益权除外),所以在信托法中受托人的信托权构成了对委托人所有权的限制。
4.破产法对破产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破产法对企业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企业如果有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则这些处分行为归于无效。上述诸项行为中,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即使在正常情况下也属违反诚信原则的无效行为,而无偿转让、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债务、放弃债权等行为则本属企业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合法行为,而当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后,这些行为便被禁止甚至追溯地归于无效,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因之受到严格的限制。
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所有权从最初的“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绝对任意的滥用权”逐渐走向受约束、受限制,至今已形成了一系列的所有权限制规则,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法律制度的创设越来越关注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结果。法律上所有权的诸种限制的意义体现在:(1)保障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实行,防止所有权对其他民事权利的伤害,避免所有权滥用;(2)保障交易秩序的稳定,建立市场信用;(3)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和利用功能,防止社会资源与财富的闲置浪费;(4)以一定的限制为代价,为所有权人自身创造更多的利益。
必须指出,所有权的限制并非法律对所有权的任何轻视或贬低,而只是通过这些限制更好地实现所有权的制度价值。所有权仍然是民事主体各种权利的基石与核心。
【注释】
*此文为向第二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与债权)”国际研讨会提交的论文,与张海峡合著,载于杨振山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85页。
[2]《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56页。
[3]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页。
[4]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页。
[5]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页。
[6]《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的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27条对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也进行了列举式规定,除照样规定了《民法通则》的上述范围外,还增加规定了以下类型:(一)集体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二)国家资助给集体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财产被征用或者征收的补偿。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页。
[7]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非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将越来越普遍和重要,如通过继承、赠与、保险、证券投资以及中奖等偶然所得获得的收入在个人财产所占的比重正在增加。
[8]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29页;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页。
[9]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60页。
[10]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26-330页。
[11]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5页以下;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7页。
概念分析论文篇6
概念体系不仅是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建立某种理论体系的起点。
秘书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近几年来呈现出令人鼓舞的局面。但是,从总体来看,我认为秘书学的建设,目前尚处在它?quot;学前阶段",即前科学时期。
目前,在秘书学概念体系的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概念体系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不确定。2.基本概念的研究没有摆脱直观感性经验的趋向。3.某些概念的抽象不是采取逻辑的方法,没有揭示其内涵和外延,以至出现恩格斯早已指出的"生命就是生命"的恶性循环的错误。4.借用日常概念和经验概念较多,而且缺乏必要的扬弃。
由于秘书学一系列基本概念尚未进入科学体系,就给秘书学的教学带来许多困难和不便。因此,我的第一个结论是:加强对秘书学概念体系的研究势在必行!
二、研究秘书学校念体系的内容和重点
研究秘书学的概念体系,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基本概念。这是构成秘书学理论体系的基本知识单元,它决定着秘书学理论体系的结构、功能和发展。2.一般概念。这是构成秘书学理论体系中各组成部分的重要知识单元,它直接关系到各项原理、原则和法则的建立,以及某项理论的发展。3.术语。这是秘书学科的一系列专门用语,它们都有严格规定的含义。4.各种概念相互间的联系和区别,即它们的逻辑结构。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一系列概念。
关于"秘书"这一概念,目前国内不下五家之说。虽然各家之说不无一定道理,但是否揭示出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整体、事物内部联系,即上升为理论概念,尚待探讨和商榷。据我的认识,秘书是掌管公文并全面辅助领导者管理日常工作的人员。我认为,这个概念初步揭示了目前我国各级各类秘书人员的本质特征,即它的可读性、辅、服务性和多能性,从而使秘书人员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有了质的区别。
我们从这个基本概念出发,就可以进一步去结构秘书学的体系框架,比如以掌管公文、辅助决策、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处理事务和保守秘密等为内容的秘书职能论;以一般工作方法、特殊工作方法和未来工作方法等为内容的秘书方法论;以秘书组织、秘书人事、秘书制度和秘书素养等为内容的秘书管理论。然后,我们再去深入研究秘书职能论、秘书方法论和秘书管理论的概念、原理、定律和一般理论结论,把秘书学的理论体系逐步加以完善和充实。这样,一门崭新的学科--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秘书学,就会在我国应运而生,因此,秘书学的建设,必须以基本概念为重点突破口,这是我的第二个结论。
三、研究秘书学概念体系的方法和途径
概念作为一种思维形式,一种科学抽象的产物,它反映了人们在不同认识阶段的不同思维水平。
我们在研究秘书学科的概念时,首先就要充分占有秘书工作和秘书管理方面的经验材料,包括日常概念和经验概念。在此基础上,严格遵守揭示概念内涵和外延的逻辑方法,特别是下定义的全部规则,精心地进行科学抽象,从中制定出一系列理论概念。这应当成为我们研究秘书学概念体系的基本方法。其具体途径,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现有的科学概念。
(二)移植其他学科的概念。
(三)改造流行的普通概念。
(四)创造秘书学科的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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